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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3-10-20 10:4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劳动仲裁可以承认微信聊天记录,但未确认效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微信的聊天记录具有较大的可修改性,需要证人的协助、鉴定、公证等手段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在劳动仲裁期间,如果仲裁机构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或申请鉴定微信聊天记录,以确认其证据的有效性。如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将通过公证、鉴定和证人辅助作证来加强电子证据。然而,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法院更难进行电子证据认证。修改电子证据的可能性很大。此外,在证明效力方面,如果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一方必须证明交流对象的身份,否则会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为法院认可和支持微信聊天记录,须完成下列举证:

(1)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是双方。如果一方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但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一方是本案的一方,原则上不符合主体条件。

(2)确保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获取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微信证据,确保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相关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案件中,要想得到法官的认可和支持,就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案件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必须在案件的提交期内,一旦超过提交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收集案件证据。案件证据如有虚假、伪造等违法行为,还应根据证据造成的后果,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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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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