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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相辞退孕妇怎么处理?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2-12-09 11:4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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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7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这种变相辞退孕妇的行为,你知道该怎么处理吗?


公司变相辞退孕妇怎么处理?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中的职工。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内辞退怀孕女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当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就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已经怀孕的女职工,即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其经济补偿。

三、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的考察期,考察其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和条件。

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能中断,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试用期是对新录用人员的考察期,以考察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和从事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等条件。

四、什么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对录用条件中的规定有疑义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存在其他违纪行为为由将其辞退。

用人单位对女性职工的录用,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降低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录用条件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任何一方以下列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均属违法行为:

五、孕妇辞退应符合以下条件: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生育和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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