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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方式有哪几种形式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4-03-02 10:10 0
沈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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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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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各类问责规定涵盖了多种问责方式,总计有14种,具体如下:

1.批评教育:对于违反组织纪律或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批评教育,以引导其改正错误。

2.作出书面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失职渎职的情况,要求责任人书面检查,反思错误并提出整改措施。

3.给予通报批评:将责任人的失职、违纪等问题通报给相关单位或者公众,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

4.公开道歉:要求责任人公开就错误行为向相关对象或社会公众道歉,承担相应的责任。

5.诫勉谈话:对责任人进行诫勉,提醒其遵守纪律、规范行为,并警示其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6.组织处理:针对严重违纪或失职行为,由组织部门进行组织处理,可能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提出工作警告等。

7.调离岗位:将责任人从原有岗位调离,调整其工作职责或工作环境,以达到问责和警示的目的。

8.停职检查:暂停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进行深入调查和检查,以核实问题并作出进一步处理。

9.引咎辞职:对责任人表示认错并主动请求辞去现有职务,以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和负责。

10.辞职:责任人因违纪失职等原因被要求辞去职务,彻底解除与工作相关的职责。

11.免职:组织对责任人作出决定,解除其担任的职务,将其从相关职位上撤销。

12.降职:将责任人的职务级别降低,降低其在组织内的地位和职权。

13.党纪军纪政纪处分:根据党内、军队、政府等机构的纪律规定,对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如警告、记过、降级、开除党籍等。

14.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程序处理。

为了规范问责方式,将上述方式归纳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这些方式在党内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经常被采用,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问责方式有哪几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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