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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4-03-08 14:0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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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根据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同一支付的多项债务,由于一个债务人的履行,所有债务都被消除。此时,几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属于真正的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具有以下特征:

1.大多数债务人因不同原因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2.几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这里的偶然因素主要强调,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每个加害人事先没有共谋,加害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实施的加害行为。

3.几个债务人的支付内容基本相同,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和金额。每个债务人都有全额清偿的义务,每个加害人对受害人负债的债务因加害人之一的全部赔偿而被消灭。加害人内部没有分担责任份额的问题。

4.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项责任的发生应当最终负责的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有

1.因几种侵权行为的竞合。指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因意外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来说,由于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数人对他人遭受同样的损害,不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2.几项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意外合并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指一人债务不履行与他人侵权行为发生碰合而产生的不真实连带责任。

4.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中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竟合。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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