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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缴纳社保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2-12-06 11:1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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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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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的,不需要缴纳社保。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是否需要缴纳社保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兼职人员包括三种类型:非全日制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劳动关系员工。

1、非全日制员工:用人单位只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员工可以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是,该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被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给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保。

3、特殊劳动关系员工:

(1)对于公司的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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