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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声明怎么写,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1-08-13 16:4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是怎么收取的?离婚诉讼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离婚诉讼费标准的知识,欢迎阅读。对于离婚诉讼声明怎么写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离婚诉讼声明怎么写

男方离婚诉讼书怎样写范文?离婚诉讼书就按着他的要求去写呗,你为什么要离婚,把离婚的理由写上。就可以提交了。

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彼此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彼此婚姻关系或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裁决,此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按件收取。因为50元至300元是一个区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区间内能够按照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自行决定交纳标准。在北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纳150元。同类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则需要交纳200元。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财产,这笔费用是必须交的。在实践中,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北京各法院通常采取预先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的方式,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该交纳150元,先预收75元,至于另一半,则在法定情况下补交。

2.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的重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为不涉及交费区间,各地法院统一适用该规则。简单地说,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纳。但是是如果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除了就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纳费用,同时还要交纳按照件数收取的费用。

减免规定:

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能够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是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能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彼此都有责任的,由彼此分担。但是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彼此自愿离婚的,应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该载明彼此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彼此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彼此确实是自愿离婚,并现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该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该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是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该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彼此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该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是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该征得军人同意,但是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是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是,女方提出离婚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彼此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是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彼此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针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彼此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彼此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该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是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彼此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是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是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是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是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该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彼此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是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作业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该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彼此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彼此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彼此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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