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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4-05-13 10:5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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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可在特定条件下兼得。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雇劳动者的,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理通知金;解雇符合法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因此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即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基于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在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选择不提前通知,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上个月工人的工资标准确定的。

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如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疑问,或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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