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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争议焦点:劳动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适用分析:请求权基础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构成要件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需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指导性案例显示,法院通常支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的诉求。学理上,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潜在法律风险在于用人单位可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需积极收集证据。抗辩空间较小,因为法律规定明确。
专业意见: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维权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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