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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骗保如何处罚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4-02-29 15:1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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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医疗保险诈骗保险的处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方面

(1)责令退还被骗的社会保险金。

(2)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骗取金额的罚款。

(3)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能被责令暂停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或终止服务协议。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2、刑事责任方面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金额特别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另外,对医疗保险骗保行为人,也可依法给予处罚。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人,如有违法所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予以没收。对指定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也可以依法受到卫生部门的处罚。对严重危害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单位和个人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医保骗保如何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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