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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过程中受伤如何认定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4-01-04 10:0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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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并由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有侵权责任人的,法院将裁定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在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那么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可以要求雇主给予相应的补偿。而雇主在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非执行任务期间受伤,那么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过程中受伤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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