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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承担多少责任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交通事故2023-09-12 16:5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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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交警根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对未成年人乘坐电动汽车被撞的责任进行划分,但由于车辆性质不同,责任划分标准也不同。

一、电动车的性质认定:

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其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开一辆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需要16岁以上;开一辆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需要18岁以上;但驾驶员的年龄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二、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责任划分标准: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全责的方承担100%赔偿责任,无责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不负责的,还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一方对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如果一方对非机动车不负责任,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主责一方次责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80%的机动车主要负责,20%的非机动车次要负责;40%的机动车次要责任,60%的非机动车主要责任;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3、同等责任:

如果双方驾驶过错责任相同,则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责任。

4、不确定责任:

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三、不同责任下的具体情况: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另一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1、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违规行为,则过错方当事人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和证据丢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有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作用较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2、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机动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确认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但不确定事故责任。

(四)不确定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不能核实事故责任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的事实,但不确定事故责任。

四、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情况:

1、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赔偿本人财产中的赔偿费用。

未成年骑电动车被撞承担多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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