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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借款属于什么科目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债权债务2022-12-18 11:11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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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职工从公司借款的,需要根据公司章程举行股东大会,股东均同意的才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未经股东们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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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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