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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债务要先还清再分财产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4-04-29 16:5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债务都必须先清偿。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共同债务分担到各自的名下,并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各自承担的部分。

共同生活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共同财产、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共同经营活动、医疗费用、子女抚养费、赡养老人、教育培训费用、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等。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否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通常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离婚时,有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应当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者财产已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清偿方式。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协商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份额和比例,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记录。离婚后,夫妻双方应根据离婚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偿还债务份额。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清偿,如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支持。

离婚有债务要先还清再分财产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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