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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哪些情况可以减免诉讼费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4-03-20 16:0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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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民事诉讼中,下列情况可减免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残疾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

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其他收入。

7.因自愿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赔偿的。

人民法院允许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30%。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的减免条件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在申请减免诉讼费时,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或律师

民事诉讼哪些情况可以减免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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