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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小时工属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一般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天,双方可订口头协议,任何一方能随时终止用工。
劳动法对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8条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70条表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解析: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小时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市场。工作时间的限制防止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口头协议的规定体现了灵活性;不设试用期和随时终止用工的规定,适应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保障了小时工的收入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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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工作时间上,一般平均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就像你在超市做小时工,一天干3小时,一周干6天,这就符合规定。工资结算周期也短,最长15天发一次,就像你干半个月,老板就得给你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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