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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4-02-23 14:2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质权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的占有权,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该财产。

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标的物的范围不同:原则上,抵押权的标的物以房地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和交通工具,可以设置为抵押品;质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以及票据、股票等可转让权利的证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质押。

2.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是以抵押登记为条件的,抵押权的成立不是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的,其保持也不是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的;质权的成立除了签订质权合同外,还必须由质权人按照质权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提交质权,质权人参质权的持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失去对质权的占有,导致质权的消灭。

3. 物权转移不同:在抵押中,抵押物不发生物权转让,仍由抵押人占有;在质押中,质押必须由质权人转让和占有。

4. 处置权限不同:债权人无权直接处置抵押物,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完成抵押物处置;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协商或者法院判决,质权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处置。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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