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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4-02-22 14:40 0
沈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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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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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 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债权,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即可。

2.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基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必须确保债权已到期方可行使。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应该行使但未行使其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4. 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状态:当债务人处于迟延履行状态且无法积极行使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要求债务人支付必要费用,并直接受领债务人的债权。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不得就被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能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次债务人仍需履行债务。

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可行使于财产权利、实体上的权利和诉讼上的权利,但不能行使于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债权人本人,并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受到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限制,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 代位权诉讼时效按法律规定,一般为三年。

代位权的行使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保全债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避免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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