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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房产给妻子离婚能要回吗,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1-09-23 11:5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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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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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地产命名,一直是准新人关注的话题。对于 丈夫赠与房产给妻子离婚能要回吗 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丈夫赠与房产给妻子离婚能要回吗

根据赠与合同约定处理
的原因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地作为金钱债务,不会消失,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没有约定附属义务的赠与或附属条件的赠与作为延迟合同的赠与合同的赠与证人应当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未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赠与中约定附属条件的情况下,附属条件的赠与第一千六十二条夫妇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是夫妇的共同财产,是夫妇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送的财产,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1)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财产。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如果附属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缺陷,赠与人在附属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卖方同等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责任分为
(1)赠与是否有义务,赠与人故意不通知缺陷或保证无缺陷的情况下,赠与人的损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第一种情况,赠与也没有义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缺陷不负责任

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婚前房地产命名离婚时能得到一半吗

不一定能得到。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房产证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也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彼此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丈夫和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必须依法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彼此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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