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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无法行使的情况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债权债务2022-12-18 06:1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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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留置权是已经合法占有财产,质押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并且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关于本文问题以上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分析了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问题,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直接本站咨询,简单问题免费问律师,极速与律师电话联系,让您在解决法律问题上不走弯路,法临平台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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