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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哪些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刑事辩护2022-11-25 09:1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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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1、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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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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