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综合法律 > 正文

销售过期食品导致人食物中毒怎么处罚

法临说法网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5-05-09 10:45:5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销售过期食品导致人食物中毒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会被责令停止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会被没收。如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许可证。

二、民事责任

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商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消费者因此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三、刑事责任

如果销售过期食品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商家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应保留购物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以及食品实物、包装等。如果出现食物中毒,还应保留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据,以便维权。

商家在发现销售过期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后,应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争取减轻处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销售过期食品导致人食物中毒怎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本站:法临海量律师平台已认证,汇聚执业多年律师团队,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律师精准解答您的问题,问律师最快10秒响应!法律问题免费在线提交,律师在线回复,智能推荐擅长领域已认证律师为您服务。
提示:法律问题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还有疑问?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极速咨询 资质认证 高效沟通 及时回复
关于本站:法临海量律师平台已认证,汇聚执业多年律师团队,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律师精准解答您的问题,问律师最快10秒响应!法律问题免费在线提交,律师在线回复,智能推荐擅长领域已认证律师为您服务。
提示:法律问题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看完仍有疑问?浏览更多不如直接提问99%用户的选择!
极速咨询 资质认证 精准解答 及时回复
法临说法网 Powered by 4.7.1 2009-2026 ©Xunruicms Inc. 法临网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26540号 律师/律所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