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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死亡是学校赔偿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4-05-09 13:2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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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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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教育事业的基石,他们的付出和牺牲值得社会的尊重和关怀。如果教师不幸因工伤而死亡,其家属应享有相应的赔偿吗?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

一、教师工伤死亡是学校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到外伤或职业病伤害而导致死亡的。教师是学校的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因工伤而死亡,属于工伤范围。

如果教师因工伤死亡,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负有赔偿责任。学校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生前月工资的标准,由供养亲属按以下比例发给:配偶30%,父母各20%,未成年子女每人2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当于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20倍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每月相当于丧葬补助金的30%,发放至遗属死亡、再就业、年满16周岁等法定的终止条件。

二、教师因心脏病猝死算工伤吗

心脏病猝死是工伤吗?这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教师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突发心脏病猝死,则属于工伤。例如,教师在连续加班后、上课途中、体育课教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等情况。

如果教师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原因突发心脏病猝死,则不属于工伤。例如,教师在家中休息时、外出旅游时、参加个人活动时突发心脏病猝死等情况。

三、教师工伤认定时效

教师发生工伤,其家属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职工死亡的,由近亲属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超过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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