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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离婚后再婚需要有生效书吗,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1-09-07 17:1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如果离婚诉讼一审没有财产分割等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只能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离婚后再婚需要有生效书吗?相关问题下面法临说法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介绍,一起往下看吧。

判决书离婚后再婚需要有生效书吗

离婚盘结束是最好的证据,不需要向法院要求重新发行离婚证明书,法院也不会为当事人发行证明书。

离婚纠纷判决书

原告冷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告冷某诉说,彼此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夫妻之间产生差距。原告曾起诉离婚,为了孩子的利益撤销了诉讼。但是,原告和好的愿望和行动被告拒绝,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我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主张原告生性怀疑,霸道,是夫妻吵架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业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家庭事务,原告对此不满。原告撤销控告后,夫妻关系一度好转,经济问题再次矛盾。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发现,

一、原、被告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之后,因为被告整日忙于作业,疏于对原告的关心和对女儿的照顾,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彼此于2009年3月起同室分居,同年5月起经济各自独立。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起诉离婚后撤诉,_____年_____月携女住回娘家,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二、近一年来,原告月收入约为人民币____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被告月收入约11400元,原、被告婚生女吴某月收费1500元,伙食费161元。

三、上海市某路2388得9号602室房屋内和被告有原件,被告财产:**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三明治炉一台、伊莱克斯炉1台、能源热水器1台、伊贝尔亚克力按摩浴缸1台、日-全自动洗衣机1台、日-立式空调1台、日-立壁式空调2台、夏新电影盘1台、松下电熨斗1台、华*电风扇1台、先驱暖风扇1台、三洋彩电风扇1台、冠-捷42英寸液晶电视机1台、奔腾电饭1台、荣事达电锅1台、上新电影盘1台、松下电影机1台、华*电影机1台、华*电风扇1台、先驱暖风扇1台、电影1台、电影1台、电影1台庭审中,彼此确定各自处的手机、股市内股票及资金余额、各自名下存款(除投入被告名下B银行卡内资金)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经济各自独立时,被告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帐号为6225210101480243)存款有3558.17元,2009年9月28日销户。

五、2010年10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归还母蔡某借款23万元,归还弟吴某借款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2010年8月12日至判决生效日的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诉讼费共3282元。

六、上海市某路2388得9号602房屋,系原、被告2006年出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84.72平方米,房屋总价63.5万元,其中首付19.5万元,商业贷款24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主贷款人为被告,共同偿还人为原告。截至2011年2月20日,剩馀公积金贷款本金13444.51元,商业贷款本金2633.4元。原、被告分居后,原告用公积金偿还,其馀偿还利息由被告支付。现在住宅所有权是被告,被告居住使用。2009年7月6日至9月4日,**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房屋现值150710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摘要、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住房借款担保合同、房贷对账单、房地产估价报告、存款查询清单、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等为证。

2011年3月9日,彼此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确定:解除彼此婚姻关系;房屋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各自名下的股市内股票及资金余额归各自所有;经法院查实的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除投入被告名下的B银行内存款之外)。同时,彼此对抚育费、家电去向与分割、被告名下B银行内存款性质和处理意见以及购房资金来源、借款承担、原告给付折价款数额等存有争议。

一、原告主张,为了使女儿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取得住宅的一方带着女儿,支付对方住宅的折扣金。如果女儿和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要求按月收入的30%承担抚养费,相反,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被告在b银行账户上每月有隐性收入,这笔钱也应该作为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收入基数。

被告说,被告从事销售作业,多年出差,不能照顾女儿。另外,女儿长期和母亲和祖父一起生活,要求女儿和原告一起生活。b银行账户的资金是被告旅行的清算金,被告每月没有两笔工资收入。根据被告月收入的30%承担抚养费,远远超过孩子的实际需求,要求适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二、被告说,夫妻分居后,被告出售了结婚前的所有苹果笔记本电脑,结婚后购买的索尼照相机,失去了结婚后购买的技术——嘉笔记本电脑,上述财产没有分割的万*龙笔一根,笔套一根,钥匙圈一根下落不明的男性白金戒指一根,**巴斯照相机一台在原告所,要求依法分割。

原告表示,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原告也将**巴斯摄像头一台放回被告居住地,要求财产依法分割。

三、原告说,被告所属公司为了逃税,除了每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内被告名义的工资外,每月将隐性收入存入被告的b银行账户,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名义的b银行内的存款,其馀检查的各自存款各自所有。

被告说,被告每月出差时用信用卡支付旅行、交流等费用,公司结算后,财务将结算收入打入被告在b银行存折,现在卡已经销售。同意法院确认的各自存款各自所有。

四、被告称,原告仅出资6.5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其余款项(包括10万元的装修费及部分家电购置款、1万余元的税费)均为被告出资,被告为此借款10万元。之后,被告又借款20万元还房贷,要求原告共同承担上述债务,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给被告房屋折价90万元(包括30万元债务)。

原告表示,原告母亲赠与原告个人16.5万元,其中10.1万元用于支付住房首付,馀额用于装修、购买家电等款项的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3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住房款,其中被告父母支付的20万元实际上是赠与款,不承认债务的存在。如果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将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子折扣。

由于彼此意见不一,调停失败。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琐事矛盾时,无法及时沟通和协调,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在,被告想解除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允许。原被告分居期间,结婚的女性主要和原告和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但被告多年出差,为了使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离婚后,女儿和原告一起生活是妥当的。至于被告给付抚育费数额,应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给付能力及上海当地的生活水准予以酌情确定。庭审中,原告主张每月存入被告在B银行账户中的隐性收入,应计入被告支付抚育费的收入基数。因为原告对此无确凿证据证实本人所述属实,亦不能排除该款系被告出差报销费用的也许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分居之时,该帐户内资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照相机一台已出售,技-嘉笔记本电脑已丢失。对此,原告对此持否定意见。因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人的事实,所以本院不相信,认定上述财产在被告处,必须依法分割。原告称**巴斯摄像头一台已放回被告处,被告否认。因为原告没有证据,所以认定上述财产在原告所,必须依法分割。彼此承认万*龙笔、笔套、钥匙圈、男性白金戒指在对方,但没有支持本人的证据。这部分财产现在下落不明,彼此确认后,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庭审中,彼此确定各自处的手机、股市内股票及资金余额、各自名下存款(除被告名下B银行卡内资金)归各自所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被告说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原告不同意,但原告没有否定借款的存在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钱用于被告的个人消费,所以这笔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法律,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孩子和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相互购买住宅、家电,装修住宅,共计约30万元。因为上述消费是混合出资,所以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对上述三部分各自的出资比例,也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的出资有约定。上述出资时间是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被告也认为个人出资也有一部分是借款,除了被告购买住宅借款10万元以外,馀额被视为彼此共同出资。考虑到相互结婚的女性和原告一起生活,为了给孩子带来安全的居住环境,原被告在审判中也一致确定房子是原告所有,带着女性住,被告自己解决房子,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子的折扣金,没有不妥之处,必须允许。关于原告支付住宅折扣金额,必须根据专业机构发行的住宅价格、女性带着女性生活、彼此对住宅的贡献等因素进行考虑,根据法律适当决定。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七十九条、第一千八十四条、第一千八十五条、第一千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冷某和被告吴某离婚

二、从2011年3月开始,彼此结婚的女性吴某和原告冷某一起生活,被告吴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的人民币2000元,吴某18岁之前的

上海某路238000元,上海某路600元,上海某路600元,上海某路600元,上海某路600元,上海某电影院100元,

如果没有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将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

本案房屋评估费人民币____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____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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