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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和社保不一致如何抗辩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4-03-16 10:25 0
沈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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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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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简历和社保不一致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因为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一、不合法辞退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以简历与社保不一致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存在简历与社保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

二、合法抗辩权利:

员工在面对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利进行合法的抗辩。员工可以以辞退员工必须以法定情形为由进行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简历和社保不一致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不合法,员工有权利进行合法抗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历和社保不一致如何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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