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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4-03-01 15:13 0
沈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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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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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特殊的工时管理制度,其国家具体规定如下:

1.定义和周期: 综合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周期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尽管工作时间在不同周期内会有变化,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中国的劳动法中,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2.标准工时制: 中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该采用标准工时制。对于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应确保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特殊情况下的工时制度: 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些行业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如地质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这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其他工作和休息安排: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职工,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这样可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保障,同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综合工时制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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