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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离婚怎么结算,投保人是老公离婚了怎么办?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1-08-27 16: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后,投保的人寿保险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人寿保险分割的纠纷一直存在。关于投保人离婚怎么结算的问题,下一位编辑向大家说明,一起往下看吧。

投保人离婚怎么结算

保险单是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离婚。保险单是财产,夫妻关系生存期间得到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支出的保险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投保人也失去了投保利益,就没有投保人的资格了。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夫妇可以分割退款的保险单价值。

但由于保险时间短,此时返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能远远低于支付的保险费。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配,将得不偿失。因此,更合理的做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将保险费的一半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投保人是老公离婚了怎么办

离婚后,投保的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夫妇离婚后,一直存在与人寿保险分割有关的纠纷。而目前国家《保险法》和《婚姻法》均未对离婚后人寿保险的分割予以明确规定,这一部分的法律法规至今尚处于“真空期”。

专家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精神,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同意分割。在平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利益的同时,离婚时,如果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可以通过变更被保险人来促进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

专家同时注意到,现在很多保险种类都类似于储蓄等性质,保险的财产性质更加明显。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忽视保险这一共同财产,可以立即分割,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典型案例离婚3年后在法庭上重分了21份保险

前几天,普陀区法院受理了继承纠纷、分家的财产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妻子张某玲(化名)与丈夫陈某(化名)离婚时并未就两人结婚后购买的保险予以具体分割,而这21份保险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普陀区法院依法审理后,重新分配了这21份保险。

张某玲和陈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结婚第二年两人生了一个女人,命名陈某琴。2007年,夫妻感情不合,法院判决离婚,12岁的陈某琴被命令和父亲一起生活。

2008年,张某玲身亡。她和前夫陈某离婚时,没有具体分割婚姻生存期间的财产,张某玲的父亲张某建(化名)将陈某和陈某琴告诉法院,要求分割已故女儿名义的财产,合法继承,其中包括人寿保险部分。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玲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购买了21份保险,保险名目繁多,份额较大,成为该案彼此争论的焦点。

其中,张某玲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6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玲,受益人为女儿陈某琴。该6份保险的缴费方式都为年缴,保单均处于“终止”状态,保险公司根据理赔规则核定为“拒赔”,并可退保费3000至18000余元不等。在案件中,类似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玲益人是女儿的保险单,包括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6份保险单,其中4份保险单状态为死亡请求,2份保险单状态为费用有效。记者发现,这6份保单缴费数额均较高,最高一份保单年缴款170万元。

另外,张某玲也曾为前夫陈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3份保险,投保人为张某玲,被保险人则为陈某,两份保单状态均为“失效”。

但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中国**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市分公司购买了5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陈某自己,受益人是女儿陈某琴,保险单处于收费期。

除以上20份保险外,张某玲为自己在**洋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某玲本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27000元(一次支付即一次支付所有保险费)。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普陀区法院民庭法官王-飞向记者介绍:“该案涉及的保险份数较多,非常罕见,且夫妻彼此购买的保险品种较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各不相同,情况颇为复杂。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的保险分割往往存在差异。因此,离婚时,夫妻彼此对人寿保险的分割问题成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比较关注的新问题。

当事人告诉法院变更部分保险

审判中,原告张某玲的父亲张某建与被告陈某和陈某琴协商,就保险分割问题基本一致。

针对被保险人为张某玲的保单,现已理赔申领的部分保险金,张某建和陈某一致同意归受益人陈某琴所有。对于被保险人张某玲、被保险人陈某的保险单,相互同意将被保险人变更为陈某。对于被保险人张某玲、被保险人陈某琴的保险单,保险单的状态有效,经过彼此的同意,决定将被保险人变更为陈某,但张某要求获得应该继承份额的折扣。

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保单均系张某玲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保,无论投保人是张某玲或是陈某,保费的资金均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且现已转化成保险合同权利。

针对被保险人为张某玲的保单,现已理赔申领的保险金,张某建和陈某一致同意归陈某琴所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保险人张某玲的其他保险单利益,法院认为应该分析产后继承。针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为陈某的保单,鉴于其要求继续履行,可予以支持,但是应当给付继承人折价款。另外,经过相互协商,对于一部分其他收费有效的保险单,相互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陈某,法院支持。同时,夫妻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应视为赠与孩子,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陈某要求继续为女儿支付保险费,法院支持。

案件分析

离婚了,寿险可以分割吗?

可分割。对于夫妻离婚后,两人在结婚生存期间购买的保险能否分割,王飞法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王飞向记者说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飞指出,根据国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原则,保险作为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王飞还指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表的相关保险分配指导案例和最高法院发表的相关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夫妇在结婚生存期间购买的保险应该可以分割。

王-飞法官坦言,现有的《保险法》和《婚姻法》中都没能具体涉及离婚后保险的分配问题,“没能规定不能分割,但是也没能规定能够分割。王-飞表示,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事件的过程中,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同时尽量保持保险合同的效力,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分割结婚期间购买的保险。

离婚前购买的保险应该怎么分?

既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寿险可以分割,如何分割就成为重要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专家、教授吴-泓认为,因为保险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方利益,通过协商解决分割问题为最佳。但是,实践中,离婚后夫妇购买的人寿保险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第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情况不同,分割的方法也不同。

首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时,分割比较简单。王飞法官告诉记者,离婚时,该保险仍在支付保险期,投保人不愿继续支付保险费,应申请退款,退款保险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投保人愿意继续支付保险费,夫妻离婚前,即婚姻生存期间的保险单价值应平分,具体操作模式可以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折扣。

什么是折扣?王飞法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夫妻离婚时分割他们的共同财产,经过法院的判决,房子被判给夫妻中的妻子,妻子应该向丈夫支付房地产的折扣金。这是根据《婚姻法》原则进行的平均分配。同样,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折扣的概念。

其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的两人,保险分割比较复杂。王飞法官指出,如果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是夫妻俩,丈夫是被保险人,妻子是被保险人,离婚时,丈夫不想为妻子支付保险费的话,可以互相选择退款平分保险费,也可以变更被保险人,减少因保险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当然,和以前一样,关于夫妻关系生存期间的保险单价值,一方必须打折支付给另一方。如果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比如被保险人是父亲,被保险人是儿子,王-飞法官认为,此时的人寿保险分割作为父母赠与孩子,直接属于孩子。关于丈夫和妻子离婚后,谁为孩子支付保险费的问题,夫妇可以协商,把投保人变成希望的支付者。

另外,王-飞法官补充,在分割问题上,夫妇中也有人冲突分割保险的金额和保险单的价值。他认为,分割应该是保险单价值,保险单价值与银行利率相似,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在实际分割中应该分割实际价值。同样以房地产为例,夫妻分割房地产时,通常以市场价格打折补偿。

寿险可以随意变更吗?

根据王-飞法官的解释,人寿保险在分割过程中,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实现对保险的分割。那么,寿险投保人到底能不能变更?

王-飞法官向记者解释说,在现有法律中,对保险的变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能否变更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期。为此,王-飞认为,法院之所以同意“变更”,主要基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王-飞法官解释说,根据《保险法》中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原则,在保险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因是,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法院同意变更合同,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保护。

同时,变更的行为也是为了进一步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三者的利益,保险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王-飞原则上认为,变更投保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但在实践操作中,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一般希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记者验证后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确实没有对投保人变更造成很大障碍。

记者从资深保险投资顾问那里得知,作为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希望长期有效生存,因此在保险生存期间,除了被保险人不能变更之外,保险公司对变更保险人的要求一般打开绿灯。

当然,考虑到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夫妻离婚的话,一部分保险公司也以彼此没有利益关系为理由拒绝变更,直接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这位资深保险顾问认为,夫妻离婚时应该把保险作为共有财产,提前做好具体的分割工作。

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有效。虽然投保人发生了变更,但王飞法官和老保险顾问一致认为变更后的保险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王-飞解释,对投保人进行变更,主要是为了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会改变保险合同本身的性质,所以保险合同还是合法有效。当然,王-飞强调,变更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法院并不能强制要求变更。且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据保险顾问介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该合同就自动形成效力。“变更投保人,甚至变更保险的品种,都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后的保险合同还是合法有效。

专家在人寿保险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立即分割

现在 保险现在很普及,几乎每个家庭都会购买一份甚至几十份保险。但是,记者在生活中认为人寿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很少。

指出,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和延伸,许多保险类型现在类似于储蓄等性质,因此保险的财产性质更加明显。吴-泓提醒市民,生活中夫妻离婚时,不要忽视保险这一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分割保险财产;第二,对于持续支付的保险单,应根据保险单的价格平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单价值,并通过谈判支付折扣。

另外,吴-泓教授认为,在购买寿险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利弊关系,一旦彼此离婚,两人之间的利弊关系就会被破坏,因此离婚时必须立即分割保险。他说,过去,大多数夫妇都选择私下协商保险的留下问题,普陀区法院的判决也提醒了很多市民。因为保险有关利益的人很多,人们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分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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