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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2-10-16 15:1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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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允许当事人和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自主决定变更姓名;父亲、继母或者母亲、继父要求变更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2)10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亲、继母,或者经协商同意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亲生母亲、亲生父亲和本人的同意;

(3)10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经父亲、继母或者母亲与继父协商一致后,应当征得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者父亲的同意;

(2)需要提供的审计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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