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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5-01-15 21:56:56 0
张立陵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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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擅长:综合咨询, 婚姻家事, 工伤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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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主要在产生方式、适用条件和监护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1. 产生方式不同: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而指定监护人则是由有权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的。比如,在对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争议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 适用条件不同:法定监护人的确定遵循法律明确规定的顺序。只有在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指定监护人。而指定监护人通常是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不能确定或者均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指定。

3. 监护主体范围有所差异: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相对较为固定和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首要的法定监护人,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接着是父母、子女等。而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则相对较广,有权机关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在更广泛的可能主体中进行指定。

4. 稳定性不同:法定监护人的地位相对较为稳定,除非出现法定情形,一般不会轻易变更。指定监护人则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指定监护人自身的状况变化或者被监护人的需求改变等,经过相应程序再次变更。

5. 法律程序不同: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无需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产生。指定监护人则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指定等环节。

总之,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虽然都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和适用。

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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