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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有无规程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5-01-15 17:57:00 0
赵忠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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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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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有明确的规程。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双方意愿是否真实等。

5. 登记发证: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发现有未达成一致的重要事项,可能会影响离婚登记的办理。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有无规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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