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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款妻子不知情该承担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4-07-23 15:0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如果丈夫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妻子不知道,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务是丈夫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签字或者一方事后承认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类: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2. 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负债。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

4. 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的债务。

离异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一方的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则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丈夫欠款妻子不知情该承担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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