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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欠物业费新业主有连带责任吗

法临说法网 律师已认证房屋土地2024-05-15 14:18:3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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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不涉及后来的买方,即新业主通常没有义务支付原业主的物业费。

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转让事项,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房屋转让登记具有效力。新业主自转让登记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从那时起,物业费由新业主承担,而以前的费用由原业主承担。

新业主可以尝试与原业主协商,看看是否可以由原业主支付欠款的物业费。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合同执行。

物业公司应当向原业主追偿欠款。物业公司错误向新业主催缴的,新业主可以依法拒绝,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物业公司采取不当手段催缴物业费,如停水停电等,新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新业主应保留所有相关的合同文件和通讯记录,作为维权的证据。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原业主欠物业费新业主有连带责任吗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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