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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东莞市加班费是多少钱一个小时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1-07-16 10:1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每个工人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同,加班工资的数额也不同。那么2021年东莞市加班费是多少钱一个小时呢?以下是法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东莞加班费如何计算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1年东莞市加班费是多少钱一个小时

东莞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折算日工资为79.08元,折算小时工资为9.89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

加班费调整如下:

1.工作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4.84元/小时;

2.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9.78元/小时;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29.67元/小时。

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换算

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折算时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换算为:

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8小时)。

月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加班费计算基数

(一)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工资标准,没有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劳动合同仅规定职工工资标准,未规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加班工资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否合理。因为很多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标准往往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还可能从用人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津贴等。 .如果仅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实际上,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在劳动合同以外所获得的奖金、津贴,不计入加班工资的基数。这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时工资”的规定。

2、劳动合同不仅规定了工资标准,还规定了加班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约定以低于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础的工资标准.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工资基数在实践中得到了一些地方的支持,比如北京。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规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

1、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工资标准,也没有规定加班费。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也没有规定加班费基数的,以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为计算基数。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和工人通常会就津贴和补贴是否包含在工资中产生争议。职工正常工作工资为职工正常工作的月工资。实行结构性工资制度的企业,至少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如果津贴和补贴按月固定,则应计入工资总额。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办法》规定,除一次性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均为标准工资。

2、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工资标准,但规定了加班费的基数。

在许多地方法规中,关于如何计算加班费的基础只有两种标准。一是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资标准,上面已经详述了;二是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资标准。加班费是否约定,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标准,但规定了加班基数”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归类为“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工资标准”,即员工应得的工资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基数高于劳动者应得工资,则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是有效的协议。并以劳动为基础 合同法倾向于出于立法目的保护工人,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

加班费仲裁时效

例如,某员工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A公司工作,2008年6月1日辞职,半年后,即2008年12月31日,他要求劳动仲裁机构支付该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是否超过仲裁时限?

这个问题的关键考虑是:第一,应该适用哪条法律。 《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期限为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期限为1年。如果你在 2008 年 6 月 1 日辞职,则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该法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实施,而《劳动法》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显然,如果旧法与新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同时,以新法实施后发生纠纷的时间(辞职时发生纠纷的日期)为准。如果您于2008年6月1日30日辞职并申请仲裁,则应适用《劳动法》,因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新法实施之前,一般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不追溯。因此,仲裁时效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但在新法实施后提出仲裁的,依照新法执行仲裁程序。 《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2008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时效和仲裁规定。应适用诉讼。 《劳动法》仍然适用于权利的规定,这是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第二,既然已经确定仲裁时效是一年,那一年应该从哪里开始计算呢?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吗?不,应该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涉及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劳动关系将继续存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计算仲裁时效。时期。可以假设,如果有十年工作期,十年后需要付款,仲裁时效不会超过,那么如果可以确定取消时间,则为2008年6月1日,从该时点计算一年的期限,仲裁申请于2008年12月31日提出,未超过仲裁期限。

雇主应该记住的第三件事是仲裁时效为一年。从解散或终止算起一年,原工作年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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