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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姻史可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4-03-21 14:3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隐瞒婚姻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情节,因此当事人不得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关系。

双方只能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只有两种情况要求取消婚姻,被胁迫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离婚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意见,比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对方隐瞒婚姻史的证据等。与此同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总而言之,隐瞒婚姻史并不能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撤销,但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面对这类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

隐瞒婚姻史可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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