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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拆迁分的房离婚后能拿到吗,夫妻离婚拆迁房怎么分?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1-09-22 17:41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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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现如今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前拆迁分的房离婚后能拿到吗相关问题接下来法临小编来为大家整理相关问题介绍,一起往下看吧。

离婚前拆迁分的房离婚后能拿到吗

如果你们有合同(前提是房子是你们的)或者房地产证明书上有你的名字,就可以得到拆迁费用。

夫妻离婚拆迁房怎么分

夫妻离婚拆迁住宅如何分割

一、拆迁住宅获得方式多样化,住宅权利状态也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A、产权交换方式获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拆迁住宅是私有住宅,所有权是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获得的,这种拆迁住宅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除的房间是私有住宅,其所有权是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被拆除的房间和安置房间的差额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这样的拆除安置房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除的房间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宅,结婚后该房间被拆除,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义上,被拆除的房间和安置房的所有权交换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除的住宅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彼此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妇结婚前租赁的公有住宅,结婚后拆除该住宅,住宅所有权登记为夫妇的名义的,应认定为夫妇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5、被拆除的房间是夫妻一方父母租赁的公共住宅,结婚后该房间被拆除,住宅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义上,差额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除住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租赁人购买的原公共住宅的评价值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的规定,父母可以直接将所有权房间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b、以住宅补偿方式获得的是(到2001年11月1日为止)

1、夫妇结婚前租赁的公共住宅,是拆除父母原租赁的住宅时与其他家庭以住宅补偿方式共同设置的拆除住宅。夫妻一方的租赁人的身份,是因为其公司可以支付拆除住宅的暖气费等理由,父母把租赁人写在那个孩子的名字上,结婚后根据住宅改革政策以父母的工作年数、夫妇的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所有权住宅的情况下,所有权登记在夫妇的名义上,夫妇的共同财产依然是家庭共有财产吗?

此类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财产分割时,应适当考虑该房地产来源、共同配置的其他家庭所享有的居住权和享有父母工作年数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因素。

2、夫妻结婚前租赁的公共住宅,结婚后因该住宅被拆除而获得住宅租赁权的,离婚时可以相互租赁,租赁人可以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妇结婚前租赁的公营住宅是结婚前和父母及其家人一起以住宅补偿方式设置的拆迁住宅,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没有其他共同设置者的同意,另一方不能租赁。由于不是拆迁住宅的共同设置者,共同设置者的居住权是根据拆迁设置协议获得的,该居住权具有人身依赖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住宅所有者和第三者的行使权,具有排除性。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租赁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一方租赁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彼此都可以租赁。”的规定。

C、尚未申请产权登记、尚未取得产权的拆迁住宅可以在离婚和继承事件中尽量通过调停处理结束。

二、被拆除的房间是私有住宅,其所有权是夫妇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拆除住宅的所有权也是原拆除住宅所有者的名义,拆除住宅必须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妇的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补偿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因此,被拆除的房子是私有住宅,产权交换取得的拆除住宅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除的房子的所有者。

产权交换是房屋拆迁补偿配置的方式之一,其特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置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置换而获得新置换房屋的产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转让给被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价差额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还是以贷款方式结算后,以月薪方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变了?我们认为拆迁住宅不能改变原拆迁住宅所有者的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于这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产权人应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此外,分割时应注意:

1、住宅装修等附加部分属于对方的份额,住宅所有者也应打折补偿。

2、对对方因拆迁获得的居住权,房屋所有权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夫妇结婚前租借的公有住宅,结婚后拆除该住宅,住宅所有权登记为一方的名义,差额由夫妇共同财产出资结算,应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夫妇结婚前租赁的公有住宅,结婚后拆除该住宅,住宅所有权登记在夫妇的名义上,差额由夫妇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除住宅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些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住宅,住宅权属证明书登记在一方名义上的,应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拆迁安置房产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夫妻外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基于拆迁补偿和配置协议的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除的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说,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租赁人,在所有权交换中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设置协议。但是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时间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时间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该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拆迁安置房产权时应注意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否则对居住权人明显不公平。要彻底实现产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就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必须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才能分割拆迁住宅的所有权。同时,在继承分割处置拆迁安置房产权时,还应注意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者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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