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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债权债务2023-03-09 13:4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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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现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的,应当向抵押人居住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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