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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一般会开几次(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债权债务2022-12-18 15:2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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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法定的临时性机构,是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等。

关于本文问题以上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分析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法律问题,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直接本站咨询,简单问题免费问律师,极速与律师电话联系,让您在解决法律问题上不走弯路,法临平台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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