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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姓名电话地址可以民事起诉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债权债务2022-12-13 17:1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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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不是哪里都可以起诉,当事人要起诉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起诉的法院。

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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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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