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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二审开庭后多久出判决书,离婚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1-09-01 14: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夫妻还需要对所拥有的债务进行瓜分,它就跟共同财产一样是平均分配的,只是债务不像财产那样是彼此都愿意去争取。对于夫妻离婚二审开庭后多久出判决书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夫妻离婚二审开庭后多久出判决书

打电话问法官,可能因为别的事情压在哪里了,正常情况下可以出判决书了。

离婚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xx市人,住xxxx

委托代理人刘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xx市人,住xxxx

委托代理人徐-健,**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勇,**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徐*勋与被上诉人陈*尼离婚纠纷事件,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益*民一初字第1192日民事判决,徐*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开庭审理,上诉人徐*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良、被上诉人陈*妮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月8日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年农历10月18日结婚的长女徐林立,1988年6月30日结婚的次女徐杰,1990年10月30日结婚的次女徐倩。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彼此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的琐事而吵架。原告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原告撤回了起诉。然而,从那以后,妻关系尚未改善。2008年6月13日,原、被告亲自拟定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均分。也就是说,被告向原告支付110000元的情况下,共同债权由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所有,除房屋平均分割外,吹膜厂等财产由被告所有。之后,由于原因,被告没有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协议登记手续。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大楼1栋(现由有关部门拆迁补偿配置,补偿金241800元)、穿膜设备1套(价值约20000元)、三相用电户籍1套(价值8000~10000元)、本田品牌摩托车1台、29英寸彩色电动1台、空调1台(现由原告保管)、洗衣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液化汽炉1套、4组家具1套、床2张、木箱2张、办公桌2张、矮柜1张、木沙发1张、建筑材料等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无共同债权,证据证明共同债务为14000元(其中陈-斌为8000元,陈*文为6000元)。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因彼此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亲友劝解撤回起诉后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并曾达成离婚协议,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离婚后,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共同债务应依法偿还,积累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在审判陈述中明确表示,其共同财产中房屋拆迁补偿金、房屋设置基础和其他拆迁设置待遇以外的财产30000元但是,现在原告保管的洗衣机和空调最好归原告所有。原告诉的房屋拆迁设置基因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原告要求法律分割,其所享有的使用权可以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告诉称的房屋拆迁安置待遇因系不确定事项,法院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些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和第一)的规定,判决:1、允许陈*尼和徐*勋离婚2、陈*尼和徐*勋所有房屋拆迁补偿金241800元由陈*尼和徐*勋平均分割,陈*尼分配120900元。3、陈*尼和徐*勋和徐*勋所有共同财产除洗衣机和空调外,陈*勋和陈*勋共同偿金额为200元,陈*尼和陈*700元,陈*负担所有债务后,陈****负担4000元此案受理费200元,由陈*妮承担。

徐*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1、一审认定房屋拆迁金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当2、一审认定其他财产折扣30000元归陈*尼所有不合理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真实,处理不公平。要求二审依法改变判决。

陈*妮答辩说: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原审认定其他财产折扣30000元对被上诉人处理合理合法3、徐*勋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性格差。要求二审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期间,徐*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4年2月21日徐*勋在益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水铺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期至2004年11月21日到期的借据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在2004年曾借过信用社30000元至今未还。2、徐*勋在2006年2月13日所借徐*平30000元的借条一张;3、徐*平的调查笔录一份;4、徐*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邓*辉5000元的欠条一张;5、徐*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王*龙5500元的欠条一张;6、徐*勋在2008年3月14日所欠范*胜50000元的欠条一张;7、徐*勋在2008年2月29日所欠邓*辉3000元的欠条一张,已付1000元;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徐*勋在2005年-2008年期间曾在外有债务。8、沧水铺村委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徐*勋母亲曾给徐*勋二间半老屋。9、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开庭记录,证明陈*妮承认信用社借款30000元。徐*勋申请证人徐*平、刘*林、唐*强出庭作证。证人徐*平出庭证实的内容与其书面证实的内容一致的证人刘*林出庭证明,徐*勋在2005年或2006年借过5000元,已经还了1000元的证人唐*强出庭证明,徐*勋在2007年5月借了20000元,之后还了5000元。

陈*妮向本院提供了5组共11张反驳证据,1、益阳市赫山区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2、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赫改农许字[1996]第276号);3、徐*勋的母亲唐四全老人的原来个人宅基地照片一张;4、常住人口登记卡(唐四全的户籍证明);5、2008年拆迁的房屋原所在地照片一张;证据1-5用以证明,①现有拆迁房屋是在1996年重新审批的地基上建告,并非在拆除徐*勋父母原房屋地基上建造;②未用拆除徐*勋父母房屋的材料重建房屋;③唐四全无权分配拆迁安置款。6、沧水铺村委会出具的拆迁安置地基证明;7、照片;证据6-7用以证明,沧水铺村委会已对徐*勋及其一家5口人进行了拆迁安置。8、关于徐*勋与夏争鸣合伙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益经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至少有300000元。9、徐*勋的债权人范*胜的视听资料,用于证明徐*勋发行的债务借用系是伪造的。10、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2月徐*勋和陈*妮离婚事件的审判记录11、徐*李的调查记录证据10-11用于证明徐*勋和第三者非法同居。

陈*妮对徐*勋提供的证据质量证明:证据1没有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对不承认的证据2-7的真实性有异议,时隔几年的不合理纸是一样的,几个证人与徐*勋的关系密切,被上诉人对借款不知道的证据8不能证明被拆除的住宅系徐*勋的母亲,只能证明徐*勋的母亲赠与徐*勋和被上诉人的证据9只能证明徐*勋有第三者,不能证明徐*勋的证明目的。

徐*勋对陈*妮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且第三组证据中的债权不能证明是共同财产,钱已不知去向,当初有一部分钱是陈*妮拿了。对于无法辨认证据9是谁的对话的证据11,因为没有来法庭所以无法达到证明的目的。

关于徐*勋和陈*妮的举证、质量证,本院综合评价徐*勋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证书1-9无法达到证书目的陈*妮提供的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证据8-11无法达到证书目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1985年农历1月8日徐*勋与陈*妮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多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徐*勋与陈*妮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徐*勋和陈*妮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允许徐*勋和陈*妮正确处理离婚。徐*勋上诉一审认定房屋拆迁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当的主张,经调查,该拆迁金的基础于1996年11月20日,徐*勋和陈*妮在事实婚姻生存期间,徐*勋本人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行该基础基础基础农田占有许可证,拆迁金是拆迁该基础房屋和征用该基础设置补偿金,因此该拆迁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徐*勋此项上诉声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徐*勋上诉一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000元归陈*妮所有不合理主张,经调查,该其他财产经二审质证,陈*妮认为该财产价值约65000元,徐*勋认为价值约20000元,考虑本案系离婚纠纷,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本院一审将该其他财产折价60000元平均分割基本合理。徐*勋上诉一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真实,处理不公平主张,经调查,徐*勋向本院提供的证人和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徐*勋借款用于夫妻事实婚姻夫妇生存期间的共同生活,徐*勋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晰,处理适当,应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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