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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审过后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1-08-31 15:1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诉讼当事人争论的目的是获得赔偿、救济,为了最终实现这一目的,需要财产保全,必要时应如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保证资料,保证资料一般包括保证书和财产证明书,如房地产证明书、银行存折、车辆驾照等,保证财产的价值应该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保证财产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离婚一审过后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相关问题下面法临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起往下看吧。

离婚一审过后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可以。为了防止一方转移财产,离婚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如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保证资料,保证资料一般包括保证书和财产证明书,如房地产证明书、银行存折、车辆驾驶证明书等,保证价值应该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保证资产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递交有关材料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可。

财产保全的种类

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能够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对有关财产和争议的目标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符合一定的标签,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财产处于紧急状态,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标签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提供保证,不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拒绝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也应符合一定的标签,即各种主要和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的裁判困难或无法实现。其程序标签是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当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彼此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是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无法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不是人民法院自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中财产的保全可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三,提供不同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可能命令申请人提供保证。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48小时内必须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能够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为标签,即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相关的财产,限于请求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产价格,利害关系者的权利请求和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不得超过权利请求和诉讼请求的目标物的价格,两者在金额上大致相等。在请求的范围内,利害关系者和诉讼当事人对某具体财产的保全申请、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目标物、与本案目标物有关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是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检查、拘留、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被检查、冻结的,不得重复检查、冻结。人民法院检查、没收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妥善保管,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保管的,当事人、有关机构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没收、没收的是房地产和特定动产(车辆等),当事人保管的,还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时间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能够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能够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财产,如需采取保全措施,应尽量采取检查、拘留、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拘留权利证明书、使用限制、禁止处分等。法院对房地产和特定房地产进行保全,通知有关财产权登记部门不申请该财产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当事人负责保管的,还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必要时可以检查或扣押该财产。

在保全措施中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的说明,被申请人有期待的收益和期限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关机构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的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期限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不得向被申请人偿还,第三人要求偿还的,由法院存入财产和价格。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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