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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退费合法吗?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2-11-16 14:3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合同一般属于格式合同。“不退费”或者“概不退费”的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和“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首先,如果学生因为学校的原因无法完成学习计划,学生要求退学,退还费用,学校必须退还剩余的费用。

第二,学校开学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高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原因申请退学,学校扣除5%的手续费,然后退还剩余费用。

第三,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协议的内容,建议消费者保留维权证据。协议中有相关退款协议,一般以消费者家签订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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