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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刑事辩护2022-09-06 10:0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证据应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承认真实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所有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等证据;利害关系人(如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可以否认;有疑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有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不会被采纳。虽然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客观上与案件有关,但很难确定单一证据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如果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为了扩大损失,当事人提交了一些住宿发票、火车票等,即使发生这些损失,也很难在法律上确定与违约有因果关系。因此,直观上没有联系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与案件无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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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以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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