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土地服务权;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象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用益物权包括以下四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占有、使用和收入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分别在土地表面、地面或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登记时设立。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享有集体所有或者国家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权利。
(3)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他人房屋,使用有益物权,以满足生活需要。
(四)地役权是指房地产所有人或者用户为自己的房地产使用方便,“依合同约定”一种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房产“用益物权”。提供方便的房地产称为。“供役地”享受便利的房地产称为“需役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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