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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0 房产,产权
何为公产房?与私人住房相比,其主要特点是公共住房的所有人是政府、单位、行政、事业部门。直接说是公家的房子,你有住的权利,但没有产权。下面跟法临说法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从法律角度来看,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共财产所有人不是个人,因此公共财产所有人没有继承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用户即承租人不享有公产房的物权,只享有承租权。由此私有住房的物权继承问题就演变成为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的问题。承租人过世后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申请过户的人超过两人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成协议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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