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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老板为什么不怕劳动仲裁?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2-03-28 17:1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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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随着法律意识的深入,劳动仲裁不再是一件新鲜事。劳动仲裁的案例越来越多。一方面,它反映了每个人都知道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公司仍有许多违规行为。那么私人老板为什么不怕劳动仲裁?下面法临说法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番,一起来看看吧。

私人老板为什么不怕劳动仲裁

因为个人仲裁需要很长时间,真正的仲裁案件一两年是正常的。企业不怕拖延,但个人很害怕。花钱花精力,个人在这个阶段对新工作的入职影响很大。但根本原因是企业违法成本低,个人仲裁成本高。一些公司甚至会因为仲裁纠纷而不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员工无法入职。因此,每个员工都必须考虑生计和个人发展,而企业根本负担不起。只有少数人会真正与企业抗争,最终胜诉,只会得到微薄的补偿。

劳动仲裁裁决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要使有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独特原则:

第一,先行调解原则。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第一次调解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一,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者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中认为不适合法定回避案件的,或者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案件的,可以自动或者申请回避。

第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按照少数原则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一次裁决原则。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接受裁决的,不能再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可以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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