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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婚姻家庭2025-01-16 12:57:08 0
陈叶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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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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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1. 收养人方面:

收养人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收养人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包括经济能力、教育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以确保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良好的教育和必要的关爱。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病等,以防影响对被收养人的照顾和抚养。

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例如,有严重的暴力犯罪、虐待儿童等记录的人不具备收养资格。

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这是为了保证收养人在心理和生活经验上相对成熟,能够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2. 被收养人方面:

被收养人应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收养的程序方面: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此外,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总之,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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