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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刑事辩护2022-01-06 10: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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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采用侵吞.窃取.欺诈等方式,故意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然后罪的主观内容为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忘却物或埋藏物而决意采用侵吞.窃取.欺诈等方式非法占有;

3.本罪的客观性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即化公为私。但是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是,财产是先有物还是有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有物必先正当.善意.拥有他人财产,再次使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一个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国有的、集体的和个人的财产.后罪侵犯的仅仅是另一人的三种特殊物品,即系他人保管的财产.遗忘或埋藏物。另一个人只指个人,不包括单位。

5.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犯罪所侵犯的只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只在告知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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