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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成立新公司,是否还要承担原有债务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债权债务2021-12-29 16: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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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企业注销成立新公司,是否还要承担原有债务

按照规定,无论公司因什么情况要注销登记,必须依法清算后,才能注销登记,否则公司股东都需要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公司注销成立新公司,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应负赔偿损失:

1.在法定期限内未设立清算小组,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毁损或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损失。

2.股东怠于履行,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不能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5.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不能进行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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