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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军情罪和丢失武器装备罪之间有何界限?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刑事辩护2021-12-29 16:0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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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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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军情罪和丢失武器装备罪之间有何界限?

隐藏军事情势犯罪和丢失武器装备罪具有隐情不报的行为特点,并且丢失武器装备本身也属于军事情势,尤其是丢失了重要武器装备,如果隐瞒丢失武器装备的情况,就会使人把隐瞒军情罪和丢失武器装备罪作为定罪依据。这些罪行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隐瞒军情罪的主要特点是隐瞒军事情势,而丢失武器装备则以丢失为主要特征,不及时上报只是作为丢失武器装备是否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不能作为单独丢失武器装备罪的主要客观特征。

2.隐瞒军情的肇事者未必是军情本身的当事人,而在丢失武器装备罪中,未及时报告的肇事者便是丢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

3.隐瞒犯罪行为为故意犯罪,丢失武器装备罪属于过失犯罪。

法律实践中,对丢失武器装备未及时上报的,一般不得以隐瞒军情罪论处,除已经对作战造成严重损害外,如果继续以丢失武器装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则显然是不适当惩罚,对于未及时举报的行为,可考虑追究隐瞒军情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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