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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性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劳动纠纷2021-12-28 10:5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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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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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性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雇主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从理论上讲,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特殊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劳动是一种结合。

由于从劳资关系的主体上来说,某一方固定为劳动所有者和支出者,一方是工人,另一方则是雇主(或雇主),而另一方则是生产者和工人。劳资关系的实质就是强调劳资双方要把劳资同劳资结合起来。从雇主的角度来看,这种结合就是对劳动力的利用,把劳动力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纳入到他们的生产过程中。劳动力在劳动关系中始终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不是产品。这种区别表现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全部的劳动力都是作为劳务产品输出的,表现为一种买卖关系或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性质看劳工组织。

一旦建立了劳资关系,劳资关系的一方就成了劳资双方的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尽管双方的劳资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但是劳资关系建立之后,双方在责任上就处于从属关系。雇主作为劳力使用者,应使其与组织内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劳动者则应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完成雇主所交给的各种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一从属性上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较强的隶属性,即成为一种指挥与服从隶属主体之间的管理关系。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具有非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

因为劳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的人身相分离,因此,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实际上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雇主,因而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人身关系。但由于劳动者是以劳动的使用权转让换取生活资料的,因此,雇主应给予劳动者工资等物质待遇。在这一意义上,劳动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以劳动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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