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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费怎么交?什么情况可以退回

法临说法 律师已认证综合法律2024-10-21 11: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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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上诉费是指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时,需向法院支付的有关费用。

一、上诉费的交纳方式

1、预付: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应当向法院预付案件受理费。若为追求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不提前缴纳案件受理费。

2、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上诉人应当提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通知其提前支付。

3、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支付。例如,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等。

4、实际发生后支付:对某些费用,如鉴定费等,待实际发生后支付。

二、上诉费可以退还的情况

1、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但是,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2、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费用移送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3、涉嫌移送刑事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4、终止诉讼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诉讼的案件,按照规定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5、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6、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退还通常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得详细的指导。

上诉费怎么交?什么情况可以退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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